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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相轻佻,则欲心(与)[兴],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有以为人上也。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为下不敢私,则无为非者矣。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所谓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
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十二、战权
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
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楹)[权]在乎道之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守可)[可守],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而无败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被)[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高之以廊庙之(谕)[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十三、重刑令
夫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十四、伍制令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十五、分塞令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地分)[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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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