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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南双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南双清,女,200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所地为仑海市南堡区灵山镇108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与2023年2月3日被南堡区灵山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与滨海省仑海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仑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数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一光、万国锵、鸣天光组成,由叶夕语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胡林海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杜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南双清的委托,由滨海南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南文清是否同意广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叶夕语: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叶夕语: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南双清,女,汉族,现年18岁(生于2001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南双清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南双清,今年2月1日下午下班后途径滨海学院仑海分校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以前的同班同学,即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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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