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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集《本》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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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财物的供给,这个师长就有失他的责任,也就伤害他的菩提心,是染违犯。

壬二、非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诚、不为追求如法众具,非染违犯。

如果是一时的懒惰懈怠而没有作佛法的教授,或者是追求如法的众具,这个是轻的突吉罗罪。

当然佛法讲传承,佛法的延续来自于师生所谓的师资相摄,就是师长如法的教诫弟子、弟子如法的来奉侍师长,这样子使令佛法的光明一代一代的延续下去,这就是佛法兴盛的相貌。

反过来如果今天师长对徒弟是嫌弃怨恨之心,你剃度他以后摄受他做出家弟子,你完全不对他教授,他有过错你也不开导他,这个就会有覆灭佛法的过失。

所以戒律上说身为师长不如法教授徒弟,过失超过破四根本重戒:因为你破四根本重戒只害及一人,这个罪业的影响是伤害你自己的身心世界;我们不如法教授弟子是害及众生,使令佛法的光明提早的入灭,众生提前出现黑暗时代,所以这个地方的过失就非常重。

这一条戒我们可以跟「染心御众戒」作一个对比。我们看一下第三十七页,「染心御众戒」它被判在障精进度,我们把它念一遍:「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贪着供事增上力故,以爱染心管御徒众,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这一条戒对佛法的影响也是相同,都是覆灭佛法,对弟子没有如法的管教教诫,不过这一条戒所对治的是爱染心,就是师父对徒弟是一味的宠爱,徒弟有过失也就不讲了,徒弟不学习佛法,师父也就不广设方便来教导他,所以这一条戒的根本是爱染心,爱染心就在佛法当中的结党营私了。

我们再看到这一条戒,回到五十三页「不如法摄众戒」,他这个师长的过失是嫌恨心,这个地方的心态不同。同样的是没有对众生的教授,但是前面是爱染心而结党营私,这个地方是嫌恨心,就把这个徒弟给放弃了,使令佛法传承的因缘破坏了,是这个意思。

辛二、无违犯

无违犯者: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若护僧制;若有疹疾;若无气力不任加行;若转请余有势力者;若知徒众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资身众具;若随所应教授教诫,皆已无倒教授教诫;若知众内有本外道,为窃法故来入众中,无所堪能,不可调伏:皆无违犯。

这条戒的开缘有八种因缘,第一个「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就是说这个师长跟徒弟可能是太熟了,太熟了,他一犯错,你经常讲他他也厌烦,他产生轻慢心,所以这个师长有时候适当的保持默然,有时候对他会有一种对治的功能,使他自我反省,灭恶生善,这保持默然也是一种教授。

「若护僧制」,这种教授可能在僧团当中违背制度,为了尊重僧制。「若有疹疾」,就是这个师长本身有病,这个实在作不主了,身体有病。

「若无气力不任加行」,就是这个师长身体虚弱,实在是不能堪任师长的教授还有追求资具。「若转请余有势力者」,这个师长没有教授能力,他请其它的法师来教授。「若知徒众世所共知,有大福德」,这一条戒是针对于资具提供的开缘,说你的徒弟世所共知,他有大福报、名声普闻,他自己有能力来追求他所需要的修行及种种衣服资具,当然我们就不用为他准备了。

「若随所应教授教诫,皆已无倒教授教诫」,这个师长已经尽心尽力了,但是这个众生他就是听不进去,但是你尽力了,这种是开缘。

「若知众内有本外道,为窃法故来入众中,无所堪能,不可调伏」,这个徒众根本就是邪见外道,他来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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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