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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也不在少数,作品到底能不能看,能不能用,我可能会不清楚吗?
摄影这块我不专业没关系,你们可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摄影师傅,你们拍出来的东西如果真的如她所说在摄影技巧各个层面都存在严重失误的话,那你们以前那些作品根本不会被厂商采用推出的。这不明摆着睁眼说瞎话,刻意刁难我吗?”
和墨迹吐槽后,我心里舒服多了,但我还是担心这次无辜被辞退后,有可能就拿不到补偿金了。
我突然想到小钢炮之前也有被公司无故排挤气到非暴力不合作搞罢工的经历,便给他打了电话也提到了这事,他听到后很是惊讶,他说:“那你跟人家签合同了没有?”
我说没有,也怪自己疏忽了,一进来就让我跑市场,出差,忙得脚不着地的,压根就没想起来签合同的事。
他说:那你不就亏大了吗?你这是要不到钱的呀。你只有签订了合同,企业才不得不给你赔偿损失。
我说:也许吧。哎,我这回可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
我有点不甘心,在心里呐喊:难道咱劳动人民一旦跳槽,遇到这种不讲求公平公正,只凭自己心情办事的老板,就只有认栽吃哑巴亏的份了。不可能吧,劳动法不可能这么潦草不替劳苦大众着想的!
带着这个疑问和不服输不认栽的劲,我在网上搜了半天,终于搜到对我有利的法律条规,我看到下面一段文字,就觉得自己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以下部分内容进行举证。
我赶紧往下读,发现首当其冲的第一条,公司就不满足,那就是: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提请用人单位注意: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有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
很明显,他们在我入职时并没有给我看相关的录用条件,更没有让我签字。而且并非像小钢炮说的那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办法得到相关经济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也享用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有法律条规作为后盾的我,感觉多了几分跟公司谈判的底气。即使公司提出辞退我,我也不害怕了。
果然第二天,人事便找到我,把我叫到东边办公室的会议室,问我:你来了有一段时间了,觉得跟大家相处还开心吗?
我心想这是什么鬼问题,我说不开心,难道你就能顺势喊我走人了?我说:还可以啊。大多数都相处得挺开心的。个别有点意见,大家也都是为了工作,难免会有意见不合的时候。总得来说都还行。
人事见我不是那种好糊弄的主,便索性跟我打开天窗说亮话:但是小老板对你的工作表现不满意,认为你不符合我们公司的用人要求。所以你懂的,这两天你把手头的工作都交接下。
我说:“我还在试用期,马上快一个月了。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公司不能一句对我工作表现不满意就随便把人辞退了,到底我哪里做得不好,哪项工作不符合要求,她总得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没有合理的证据是不能随便开除我的。”
人事被我说得愣在那里,她们怎么也没想到我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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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